§ 4 赋予 ANS 限制私人计划承保范围的权力[2]。国家补充卫生机构利用上述规范赋予的权力,自 2004 年以来定期编辑程序清单(根据第 9,961/00 号法律第 4 条第 III 款指定)。 该清单由一个技术小组准备,该小组由来自消费者保护实体、健康计划运营商、在健康计划中工作的健康专业人员以及 ANS 本身的技术人员的代表组成,该小组提出了更新必须涵盖的新程序的提案,根据 电报号码数据 医学的进步,提交公众咨询,并经过社会论证后,才获得法律标准的地位。[3] 在特别上诉 1.733.013/PR 的判决以及特别上诉 1886929/SP 和 1889704/SP 中的分歧禁运之后,“ANS 清单”获得了更大的知名度,并且是最近对《健康计划法》进行的修改的核心人物,该法案对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全部由 2022 年第 14,454 号法律实施,该法律以回应司法机构为借口制定,司法机构认为该清单是详尽的。 我们这里谈论的是REsp 1.733.013/PR的判决,该判决引起很大反响,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将讨论减少到道德和修辞问题,并指责高等法院的做法“司法能动主义”。

;维拉斯·博阿斯·奎瓦部长在辩护中表示,高等法院严格遵循尊重原则,并对国家情报局的技术能力表示赞赏。[4] 尽管这不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第三组最近有给予医疗适应症威望从而损害监管机构指导方针的历史),但部长的声明鼓励对不加区别地适用尊重原则的讨论。其批评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自我克制可能会优先考虑监管做法,这与受保护的利益(健康权)的范围背道而驰。 尊重原则的出现是为了尊重那些向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的监管活动,例如电信、电力和天然气。[5]该活动由监管机构、具有相当程度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实体进行,并由该主题的专家组成,具有更强的自主权。